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成立和发展历史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 年 11 月至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 52 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1947 年 4 月 4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成立了国际民航组织,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芝加哥公约》第 44 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1)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2)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3)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求。
(5)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6) 保证缔约国各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一个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7)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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