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基础知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机场的地面服务是航空公司运输生产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员和设备所限,航空公司很难在其航班飞抵的每一个机场都利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为其航班提供所需的地面服务,通常会在当地指定另一家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公司为其提供所需的服务。为了确保承运方和代理方双方的利益免受损害,双方通常签订一个服务协议。
1958 年,欧洲范围内的航空公司和地面服务公司试图使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标准化,以此推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在全球提供标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文本(Standard Ground Handling Agreement)。1964 年,得以实现,航空公司立即采取了标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标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 主件。主件是签约双方(即承运人和提供服务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条款,就提供地面服务事宜达成的基本协议。主件共有十一个部分,分别为地面服务的提供和保障、公平合作、分包代理服务、承运方代表机构、服务标准、付费、计算、责任与赔偿、仲裁、印花税和有效期限、修改与终止。
(2) 附件 A。附件 A 列出地面服务的项目,供承运方选择,依次为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及通信、集装设备控制、旅客与行李、货物与邮件、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燃油与滑油、飞机机务维修、航行服务与机组管理、地面运输、配餐服务、监管与管理和安全。
(3) 附件 B。附件 B 列明服务地点,承运方从附件 A 中选择的服务项目和代理方根据承运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收取的费用。附件 B 主要是由服务收费、额外收费、支付、结算等部分组成。一个标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中可以有多个附件 B。这是因为尽管承运方和服务方不变,但服务地点不同,并且承运人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也不同。因此,每个附件 B 都有一个编号,即附件 B、X、Y。其中,X 表示服务地点数,Y 表示附件 B 修改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