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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鉴定要求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鉴定要求

 

鉴定要求

 

一般要求

包装件的外观

包装件上包装标记应符合6.1.1的要求,并在包装件上加贴(或印刷)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等国际规章要求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须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

 

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危险货物的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a)首次生产的或未列明的;

b)首次运输或出口的;

c)有必要时(如申报的内容物与实际的内容物不相符等)。

 

首次使用的塑料容器或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规定的重量。

 

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下。

 

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或外容器和内贮器之间。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容器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

 

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材料,防止内容器移动。

 

特殊要求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a)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要求。

b)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箱类包装的要求

a)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不得突出钉帽,穿透容器的钉尖应盘倒,并加封盖,以防与内装物发生任何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打包带紧箍箱体。

b)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袋类包装的要求

a)外容器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容器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容器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

b)内容器袋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

c)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则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d)粘合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粘合牢固,不允许有孔隙存在。如果是双层袋,则应分层粘合。

 

组合包装的要求

a)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需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规定。

b)盛装液体的易碎内容器(如玻璃等),其外包装应符合I类包装。

c)吸附材料须符合8.1.1.11的要求。

d)箱类外容器如是不防泄漏或不防水的,应使用防泄漏的内衬或内容器。

 

抽样

 

检验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为10000件。

 

鉴定规则

 

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企业应保证所使用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鉴定。危险货物的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提出验收检验。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件应逐批鉴定,以订货量为一批,但最大批量不得超过8.2.1规定的最大批量。

 

使用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应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盛装第8类危险物质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物质的包装件的使用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使用鉴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性能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判定规则: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件不合格。上述各项经鉴定合格后,出具使用鉴定报告。

 

不合格批处理:经返工整理或剔除不合格的包装件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

 

对检验不合格的包装件,不允许提交公路运输。除非再次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