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1950 年 9 月,天津国外运输公司成立,直接受中央贸易部领导,统一组织国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和租赁外国船舶业务,成为专业性国际货运服务公司。
1951 年年初,交通部所属中国人民轮船公司与贸易部所属天津国外运输公司合并组成, 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统一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办理对外租船手续。
1953 年 1 月 1 日,对外贸易部成立中国陆运公司,整合原有港口和口岸货物运输机构, 并入中国进出口公司各口岸办事处和中国进出口公司各港口分公司,统一办理进出口货物在 港口和陆运、空运口岸的报关、报检、交接、仓储、调拨工作,按照货物合理流向进行分运。为了协调海、陆运输工作,中国陆运公司港口分公司内设海运科,对外使用“中国海外 运输公司××办事处”的名义。
1953 年 1 月 1 日,交通部成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统一办理航行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及有关地方的船务代理和国际货运服务业务。
1955 年 4 月,中国陆运公司改组成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海外运输公司的海上运输业务移交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由该公司负责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仓储、 代运、报关、报检等国际货运服务业务。同时,中国海外运输公司更名为中国租船公司,专 门负责对外租船运输和租船管理工作。
1956—1984 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一直作为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根据各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办理其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订舱、配载、交接、报关、 报检、仓储、国内运输和过境运输业务,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本上处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经营状态。但是,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却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最初的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发展到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汽车货物运输代理、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乃至多式联运;从最初的站到站、港到港服务,延伸到门到门服务;从最初的订舱、配载、交 接、报关、报检、仓储、国内运输服务,扩展到包装、刷唛、制单、分拨等服务。
1984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简称中远)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简称外运)都要办成独 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兼行政职能。交通部对中远(包括外轮代理总公司)、经贸部对外运(包括租船公司)只实行行政领导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各公司的主要分工是:中远公司经营船队,其所属外代公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外运公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和租船。为了搞活经营,允许一定程度的交叉,中远、外代可以承揽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与货主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外运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这一规定打破了近 30 年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局面。
《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规定: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各企业之 间以及与各外贸企业之间可签订业务合同,相互承担经济责任。并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开展各种经济合作,实行合营、联营,开展竞争。
1992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凡符合开 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批准都可以从事货代、 船代业务,货主和船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货代、船代,承运人与货主可以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行政干预。据此,对外经济贸易部加快了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步伐。到 1992 年年底,我国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已经发展到了 455 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7 家,中远、外运系统以外的内资企业 177 家。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具有影响力的独立行业。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由原来的须经商务部(2003 年前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审批制”改为只需到工商机构进行登记的“登记制”。我国的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开放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行业由此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截至 2016 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备案的母公司达 42 981 家,子公司达 13 097 家。
根据商务部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情况来看,每年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根 据中国货运代理物流行业数据整理公示的中国货运代理物流百强企业在行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行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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