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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介绍

《海牙规则》介绍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自1931年生效实施后,得到了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它的历史作用在于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法可依,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条款,对提单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和托运方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

 

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总体看来,《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2月通过了《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生效,这就是《维斯比规则》。

 

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