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商法及海运法规有哪些?
海商法及海运法规有哪些?
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制订的法律相对其他运输方式而言比较齐全,主要有《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法令,如《船舶登记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海商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199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海商法》共有 15 章 278 条。
第 1 章“总则”表明该法制订的目的,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第 2 章“船舶”规定了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第 3 章“船员”规定了船员的条件、船长的权利和义务。第 4 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 5 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规定了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责任和责任限制、免责。第 6 章“船舶租用合同”对期租和光租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第 7 章“海上拖航合同”、第8 章“船舶碰撞”和第 9 章“海难救助”规定了相应海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 10 章“共同海损”、第 11 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第 12 章“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危险的各种救济方法。第 13 章是“涉外法律适用”,第 14 章是“时效”,第 15 章“附则”规定了计算单位为特别提款权和本法的实施日期。我国《海商法》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第 4 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有 8 节,自第 41 条始至第 106 条结束,总计 66 条,占全法的近 1/4,是各章中篇幅最大的。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海商法中的地位。第 4 章第 1 节“一般规定”对承运人、托运人、运输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承运人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从事货物运输、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收货人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也就是正本提单的实际持有人。第 2 节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第 3 节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第 4 节规定了提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第 5 节规定了货物交付时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第 6 节规定了运输合同解除的方式与责任分担。第 7 节对航次租船合同作了特别规定。第 8 节对至少有一段为海运的多式联运作了规定。
《海商法》与《海牙规则》比较。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责任、免责和责任期限的规定基本上源自《海牙规则》。但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改动:
1) 增加了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的需要,《海商法》将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展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 减少了承运人开航前和开航时的责任。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而不是“恪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 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 2 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为准。
4) 增加了承运人的范围。由于今天航运市场机制的变化,我国《海商法》的承运人不仅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还包括实际承运人。
5) 延长了货物损坏声明时效。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 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15 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视为承运人已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 延长了索赔时效。《海商法》第 267 条规定:时效应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海牙规则》的规定是: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 1 年内已经提起诉讼外, 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可见,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延长了货物索赔的时效。除了上述这些改动外,为了适应现代海上运输技术的发展,海商法还吸收了部分《汉堡规则》和《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内容,在一些具体处理和描述上作了一些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制订的法规,1986 年 11 月 8 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 年 12 月 1 日由交通部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于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细则仅适用于国内航线,对港澳航线和国际航线不适用。该细则共 7 章 35 条。第 1 章“总则”规定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货物运输合同制订的原则。第 2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单的性质和内容。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大批量的货物运输, 短途驳运和零星货物则适用货物运单。第 3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雁行”规定了货物运输当事人的义务。第 4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制订了不同的解除方法。第 5 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托运人的责任、收货人的责任以及与水运人的责任划分。第 6 章“争议处理”规定了争议处理的方法。第 7 章《附则》规定本细则的适用区域、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制订的规则,1987 年5 月 31 日,由交通部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则仅适用于国内航线,对港澳航线和国际航线不适用。共 7 章 76 条。第 1 章“总则”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货物运输合同制订的原则。第 2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规定了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中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单的性质和内容,以及合同终止的有关事项。第 3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有 5 节,分别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当事人对特种货物运输和自理装卸船舶等的义务。第 4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制订了不同的解除方法。第 5 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中有两节,分别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责任划分和货物事故的处理。第 6章“争议处理”规定了争议处理的方法。第 7 章“附则”规定了货物运输票据保管期限和本规则的适用区域、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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