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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铁路运输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铁路运输法规有哪些?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铁路法》和依据《经济合同法》制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铁路法》。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发布。该法于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铁路法》共 6 章 74 条,分为 4 个部分。第 1 部分是第 1 章的“总则”,共9 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精神、目的、适用范围和国家对铁路的管理,第 2 部分是第 2 章的“铁路运输营业”,共 23 条,对铁路客货运输作出了具体规定。第 3部分包括第 3~5 章,主要规定了国家对铁路建设、安全保护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以及对破坏铁路运输的行为的处罚。第 4 部分是第 6 章,对本法作一些补充说明。


下面将重点介绍第 2  章“铁路运输营业”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该法第 72  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该法规定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

1) 运单:

(1) 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按期保质保量地运送到目的站。逾期运到,承运人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按货物灭失处理。货物在自承运人接受承运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按照不同的托运办法由国务院铁路部门制订。承运人不承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和行李的损失:①不可抗力;②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2) 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有如实填报托运单、提供合适包装和交付运费的义务,如因错填运单和提供不当包装而造成货物损坏、灭失、数量和重量不符的, 铁路不承担责任。如给铁路造成损失,则应提供相应的补偿。


(3) 收货人的义务。货物、包裹和行李到站后,收货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运费及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按规定支付保管费。


(4) 争议处理。托运人、铁路和收货人之间发生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 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法解决。


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法》制订的法规,1986 年 11 月 8 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 年 12 月 20 日由铁道部发布;于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细则仅适用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


该细则共 6 章 26 条。第 1 章“总则”共 3 条,规定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货物运输合同制订的原则。第 2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共 4 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单的性质和内容。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大批量的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则适用货物运单。第 3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共 7 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当事人的义务。第 4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共 2 条,对货物运输合同制订了不同的变更或解除方法。第 5  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共 7  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托运人的责任、收货人的责任以及与承运人的责任划分;争议处理办法。第 6 章“附则”规定了本细则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由于《铁路法》的颁布实施,该细则与《铁路法》不一致的规定按《铁路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