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法及空运法规有哪些?
民用航空法及空运法规有哪些?
《民用航空法》于 1995 年 10 月 30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 年 3 月 1 日开始施行,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法。
《民用航空法》共 16 章 214 条。第 1 章“总则”共 4 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航空事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家对航空事业的支持业务。第 2 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共 5 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取得和管理。我国不承认民用航空器可以拥有双重国籍。第 3 章“民用航空器权利”共 4 节 24 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转让和管理。第 4 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共 5 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保证方式。第 5 章“航空人员”共 2 节 14 条,规定了航空人员的管理和责任。第 6 章“民用机场”共 17 条,对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了规定。第 7 章“空中航行”共 4 节 21 条规定了空域和飞行的管理,飞行保障和飞行必备文件。第 8 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共 15 条,规定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企业的责任。第 9 章“公共航空运输”共有 4 节 39 条,对航空运单、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索赔办法和时效、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划分等作了规定。第 10 章“通用航空”共 6 条,对通用航空的性质、通用航空企业的设立条件、企业的责任作了规定。第 11 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共 6 条, 规定了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的办法和程序。第 12 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共 16 条,规定了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范围、赔偿办法、诉讼时效和免责。第13 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共 11 条,对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从事民用航空事业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第 14 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共 7 条, 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各种权利的涉外法律适用。第 15 章“法律责任”共 2 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处罚办法。第 16 章“附则”共 2 条,规定了本法中所称计算单位即将别提款权及共计算方法,本法开始施行的日期。
《民用航空法》与航空货物运输有关的章节主要是第 8 章、第 9 章、第 12~14 章。有关的规定如下:
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在满足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②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③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提供良好服务、不从事非法运输、公布运价和航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义务。
2) 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民用航空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3) 运输凭证。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货物交付运输是状况等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的遗失、不符合规定以及托运人未能出示并不影响货运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4) 索赔时效与赔偿责任限制。对国际航空运输,我国在索赔及诉讼时效与赔偿责任限制方面基本上采纳了《1955 年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的索赔及诉讼时效与国际运输相同,赔偿责任限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5) 对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尽管我国没有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 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在对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方面基本上采纳了该公约的规定。
6)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我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我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运输,不得经营国内两点之间的运输,并必须遵守我国对民用航空经营人的各项规定。
7) 涉外法律适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根据《经济合同法》,1986 年 11 月 8 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 年 12 月 1 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于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细则仅适用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
该细则共 6 章 28 条。第 1 章“总则”共 2 条,规定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第2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共 13 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要件,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第 3 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共 3 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方法与责任。第 4 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共 7 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费事项;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以及索赔期限。第 5 章“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共 1 条,规定了争议处理的办法是调解、仲裁和诉讼。第 6 章“附则”规定了本细则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该细则与《民用航空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民用航空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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