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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模板参考)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 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 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 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下述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如未依照规定履行的, 则保险人有权按照各条对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 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 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 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 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