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关的管理体制
中国海关的管理体制
为了使海关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海关管理体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管理体制几经变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间,除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在海关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外,其余大部分时间海关总署都是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地方海关受对外贸易部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做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从此以后,国家恢复了对海关的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
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可见,该法律确定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既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适应了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力地保证了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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