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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代理行及其建立

国际结算:代理行及其建立

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依赖发达的国际银行网络。一家银行要经营国际银行业务除了拓展自身的海外分支机构外,还必须要与其他国家的银行进行合作,相互委托,进行国际银行业务。

(一) 银行办理国际业务的主要境外机构类型

1. 代表处

代表处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办理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关活动,向驻地的政府机构、贸易商和官方人员提供本国企业和国家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为本国客户探寻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贸易机会等。代表处是海外分支机构最低一级和最简单的形式。

2. 海外分支行

海外分支行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它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但受其总行管理,而且还受其营业地的金融管理法令条例的约束。海外分支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策略与总行保持一致,总行对分支行的经营活动负有全责。

3. 附属银行(子银行)

子银行是按当地法律注册的一家独立的银行。其资本全部或大部分属国外母银行,母银行对它有控制权,其余资本可属当地所有,也可属其他国外银行,此类银行只能在当地经营银行业务。

4. 联营银行

联营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同子银行类似,但任何一家国外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其业务依注册而定或由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集中多家参股者的优势。

5. 银团银行

银团银行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均不超过50%。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职能,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对超过母银行能力的或母银行不愿意发放的大额、长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债券,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际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

6. 代理行

两家银行建立直接的互相委托业务往来关系,就称为建立代理行关系。他们之间要交换控制文件,可以签订或不签订代理合约。两家银行成为彼此的代理行,便于国际业务的开展,弥补海外分支机构的不足,且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