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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国际航空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问题可以追溯到国际民航组织本身的起源。在 1944 年于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与会者认识到共同的计量制度的重要性,并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各国把公制作为基本的国际标准使用。

 

随后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处理这个问题,并在 1947 年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一届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A1-35),建议尽早颁布一套计量单位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根据这项决议,1948  年通过了附件 5 第一版。附件包含了基本上以公制为基础的国际民航组织计量单位表,但也包含四个额外的临时计量单位表,供那些不能使用基本表格的国家使用。从一开始就明显看出,实现计量单位的标准化并非易事,附件 5 最初只适用于航空器和地面站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单位。

 

在随后的岁月里,做了大量努力提高标准化水平,并对附件 5 进行了多项修订。截至 1961 年,附件中的计量单位表格减少到两个,直至 1979 年 3 月通过第 13 次修订。第 13 次修订大幅扩大了国际民航组织在计量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作用,涵盖了空中和地面运行的所有方面,而不仅仅是空地通信。修订还采用了称为 SI(Système International d’Unités)的国际单位制,作为民用航空中使用的基本标准化制度。

 

除了 SI 单位外,修订承认航空中可能与 SI 单位一起永久使用的多个非 SI 单位。这些包括升、摄氏度、测量平面角的度数等。像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大会决议一样,修订还承认,有些非 SI 单位在航空中具有特殊地位,需要保留,至少暂时保留。这些单位就是海里和节,以及仅在测量高度、标高或高时使用的英尺。在终止使用这些单位方面有些实际问题,因此还没有可能规定一个终止日期。

 

附件 5 第 13 次修订是国际民用航空计量单位标准化这一困难进程中往前迈进的重大的一步。虽然完全标准化仍然有待时日,但是,已为解决国际民航组织自成立以来就认识到的问题打下了基础。通过这次修订,实现了民用航空与其他科学和工程界的很大程度的标准化。

 

附件 5 第 14 次和第 15 次修订引入了对米的新定义,删除了对临时的非 SI 单位的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