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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器的运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 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 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简单而言,附件 6 的实质是从事国际航空运输航空器的运行必须尽可能地实现标准化,以确保最高程度的安全和效率。

 

理事会于 1948 年首次通过了关于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它们是基于参加 1946 年举行的第一次运行专业会议国家所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构成了附件 6 第 I 部分的基础。

 

为了同新兴和充满活力的航空业同步发展,已经和正在不断地对最初的规定进行审议。比如,完全针对国际通用航空的附件 6 第 II 部分已于 1969 年 9 月开始适用。同样,针对所有国际直升机运行的附件 6 第 III 部分于 1986 年 11 月开始适用。第 III 部分最初仅针对直升机的飞行记录仪,但是按照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涵盖定翼飞机运行的相同完整方式对涵盖直升机运行的全面修订于 1990 年 11 月被通过执行。

 

对今天种类繁多的航空器仅制定一套国际化的运行规则和规章是不现实的。航空器的范围包括商业运输机至单座的滑翔机,它们都会跨越国界飞入邻近的国家。远程喷气飞机在一次飞行中就可能飞越许多国际边界。每种航空器相对于其型号都有独特的操作特点,在变化的环境情况下可能会有特殊的运行限制。商业航空特有的国际性质和通用航空程度较低的国际特性,都要求驾驶员和经营人遵守范围广泛的国家规则和规章。

 

附件 6 的目的是通过对安全运行做法制定标准为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贡献,并通过鼓励 ICAO 缔约国为按照这些标准运行的属于其他国家的商业航空器飞越其领土提供便利,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效率和正常做出贡献。

 

ICAO 的标准并不排除制定比附件当中所载的标准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在航空器运行的所有阶段, 最低标准是最能够接受的妥协,因为它们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能够使商业和通用航空得以持续发展。被所有缔约国接受的标准涵盖航空器的运行、性能、通讯和导航设备、维修、飞行文件、飞行人员的职责和航空器保安等领域。

 

涡轮发动机的出现和由此产生的高性能航空器设计有必要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采取新的做法。航空器的性能标准、飞行仪表、导航设备和许多其他运行方面对新技术提出要求,它们反过来又需要制定国际规章以保障安全和效率。

 

举例来说,高速远程及短程航空器的投入使用产生了一些与在相对低高度飞行续航性相关的问题, 燃油消耗成为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国际民用航空承运人的燃油政策需要考虑到在预期目的地出现恶劣气象情况时,可能改航飞至备降机场的必要性。


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航空器和每个机场的环境因素都制定有最低运行标准。根据运营人国家的批准,航空器经营人必须考虑到定翼飞机或直升机的机型、航空器安装设备的精密程度、进近特点和跑道助航设备,以及机组在全天候条件下飞行时执行程序的操作技巧。

 

另外一个发展是为保证双发飞机延程飞行,通常是跨水飞行的安全所采纳的规定(通常被称为

ETOPS)。这种运行类型的出现是由于现在制造的大型双发飞机极具吸引力的经济性能。

 

人的因素是航空器安全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附件 6 明确规定了各国对其经营人、特别是飞行机组监督的责任。主要的规定要求对监督飞行运行制定一种方法,以便保证持续安全程度。它要求对每种型号的航空器提供运行手册,并要求每个承运人承担责任确保对所有运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这种职责同航空公司整体运行的关系进行正确指导。

 

机长对保证飞行准备是全面的并符合所有要求承担最终的义务,如果他对航空器可以适航表示满意,并认为航空器的仪表、维修、质量和载荷分布(以及载荷物的固定)以及运行限制满足了其他的标准,还要求机长检查认可飞行准备表。

 

附件 6 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经营人制定限制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的规则。同一条标准还要求经营人提供充沛的休息时间,以便飞行中或连续飞行时间之后产生的疲劳不得危及飞行安全。保持警觉的飞行机组不仅必须能够处理任何技术方面的紧急情况,同时也能处理其他机组成员的紧急状况,并且在撤离航空器时必须反应正确和有效。运行手册当中必须包括这些规则。

 

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关键是了解每种特定型号航空器的运行限制。附件对今天使用的航空器规定了最低性能运行限制。这些标准考虑到了可能对各种类型的航空器性能产生影响的绝大部分因素:航空器的质量、标高、温度、气象条件和跑道条件,以及包括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条件下起飞和着陆的速度。

 

经过计算并认为能够适用于各种类型飞机的特征和大气条件的性能水平详细示例包含在附件 6 第 I 部分附篇 C 当中。ICAO 正积极致力于对未来的运行要求进行预测,比如最近批准了一套新的程序,它对超障要求和所有类型的国际民用商业航空的仪表进近程序做了修改。

 

劫持民用航空器对机长带来了额外的负担。除了纯粹的技术性质的预防措施之外,ICAO 已经对这种行为所需要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做了研究,尽可能多地涵盖各种紧急情况。

 

附件 6 第 II 部分是涉及国际通用航空的定翼飞机。第 III 部分包括了直升机的国际商业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有些国际通用航空运行可以由经验和技术水平低于商业民用航空人员的机组执行。某些通用航空航空器上安装的设备可能不能达到商业运输航空器上安装设备的标准。通用航空的运行标准不是十分严格,它的运行比商业航空运输享有更大的自由程度。

 

有鉴于此,ICAO 承认国际通用航空驾驶员和其乘客不一定享有商业航空运输付费旅客所享有的相同安全水平。但是,附件第 II 部分被特别设计用来保证第三方(地面人员和在空中其他航空器内的人员) 所能接受的安全水平。因此,商业和通用航空航空器在相同环境中运行时需要遵守最低的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