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政运输的有关规定
邮政运输的有关规定
为了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保证邮政运输的顺利进行,邮政局对邮件的禁止寄送、限寄和其他要求都有明确、严格规定。
禁寄、限寄范围
国际邮件内容,除必须遵照国际间一般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规定外,还必须遵照本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规定,以及寄达国禁止和限制进口和经转国禁止和限制过境的规定。
根据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督办法和国家法令,武器、弹药、爆炸品、受管制的无线电器材、中国货币、票据和证券、外国货币、黄金、白银、白金, 珍贵文物古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准出口的印刷品、手稿等,均属于禁止出口的物品。限制出口的物品是指有规定数量或经批准方可向国外寄递的物品,如粮食、油料等,每次每件以 1 千克为限。对商业性行为的邮件,则按进出口贸易管理条例规定办法,如规定需要附许可证邮递的物品,寄件人必须向有关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便海关凭此放行。有些物品如肉类、种子、昆虫标本等按规定需附卫生检疫证书。
有关重量、尺寸、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的规定
按照国际和我国邮政规定,每件邮包重量不得超过 20 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 米。之所以要有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际邮件交换的需要,邮政业务和交通运输业务的分工。如果不加以限制,邮政业务就无异于货运业务。
邮件封装视邮件内所装物品性质的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对封装总的要求以符合邮递方面、安全并保护邮件不受损坏丢失的原则。对封面书写则要求清楚、正确、完整,以利于准确、迅速和安全的邮递。
邮政运输的责任范围
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法律和国家授权制定的邮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约束。这种关系自邮政接受寄件人的委托起建立, 并一直至邮政部门交付邮件于收件人而告终。
根据邮政法规,寄件人应遵守邮政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章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损坏负有赔偿责任。但非由于邮政部门过失所造成的邮件灭失、短少、损坏,邮政部门可以免责。
根据我国邮政总局的规定,对发生以下事宜,邮政部门可以免责:①不可抗力;②寄达邮局按法令予以扣留或没收的;③违法了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的;④寄达国申明对普通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⑤属于寄件人过失, 所寄物品性质不符以及邮件封装不妥;⑥虚报保价金额;⑦属于海关监督查验所做的决定;⑧寄件人未在规定期限的 1 年内办理查询。
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根据规定,凡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如由于邮政部门责任,邮政部门都负责予以补偿,对保价包裹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货价金额。普通包裹的补偿金额每件不超过下列标准,如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包裹重量 5 千克以下,补偿 40 金法郎;包裹重量 5~10 千克补偿60 金法郎;包裹重量 10~15 千克补偿 80 金法郎;包裹重量 15~20 千克补偿 109 金法郎;但如有双边协定的,则按双边协定的补偿规定办理。
邮包收据
邮政运输是一种手续简便、运输范围较广的运输方式。当通过邮局邮寄货物时,由经办邮局签发的货物收据和合同证明就是邮包收据。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是寄件人与收件邮局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证明,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邮包收据寄件人只要向邮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一次付清邮资并取得邮包收据。邮件运抵目的地, 收件人即可凭当地邮局的到件通知和身份证明提取邮件。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也不能背书转让。不能凭以提货、背书转让,只能做成记名抬头,由经办邮局加盖日戳后成为有效凭证。
邮包内装货物数量有限,一件邮包货物重量不得超过 20 千克,长不超过 1 米。因此,邮政运输通常适用于小件货物或样品等运输。邮包按照运送方式分为三种:普通邮包、航空邮包和保价邮包。普通邮包用于海运或陆运,时间长,但收费低廉。航空邮包用于空运,速度快,但收费高。贵重物品还可通过支付保价费而成为保价邮包(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诸如 DHL、EMS、FE 等方式,使邮寄货物更快、更安全)。
1) 邮包收据的填制。在实际业务中,邮政部门按照寄发货物的不同,分别签发内容不完全相同的邮包收据。在填写邮包收据时,由于邮政收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也不能凭以提取货物,所以邮包收据的抬头一律作为记名抬头。
邮包收据的收件人通常应为进口商或开证行,如果信用证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包收据,并规定了交货期的,那么邮局日戳上所标明的日期就是出口商的实际交货日期,该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货期。由于交货数量较多而将货物分包邮寄时,按照《UCP500》的规定,货物经过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包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发运通知等是在信用正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 邮寄证明。邮寄证明是邮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证明邮包确已寄出或单据已经寄发,并作为邮寄日期的证明。在实际业务中,有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寄送有关单据、样品或包裹后,除了要出具邮包收据外,还要提供邮寄证明,作为向银行办理结汇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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