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是国务院第 68 号令公布的,于 1990 年12 月 5 日起施行。该规定共 6 章 37 条。第 1 章“总则”共 4 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经营原则。第 2 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共 8 条,规定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开业的条件和审批手续。第 3 章“货运管理”共 11 条,托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第 4 章“交接和责任”共 8 条,规定了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各段承运人的各种交接方式与责任。第 5 章“罚款”共 5 条,规定了对各种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办法。第 6 章“附则”只有两条,规定本规定由交通部解释,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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