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空运服务查询,航线全,价格准的平台。
我要查价
Query price
一代入驻
一代入驻
Agent Onboarding
我要入驻
询盘大厅

租船合同条款概述

租船合同条款概述

 

租船合同是一种运输契约,本质上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双方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协议,即船舶出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租船人提供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运输客货时,双方就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契约,双方有义务遵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利害关系出发,反复磋商合同的内容,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经双方签字。如果履行合同发生了纠纷,则合同的解释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要受法律的约束。


为方便事后法律问题的处理,一般在租船合同中应对适用的规则、规定、法律予以明确。当租船合同对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海事国际私法的原则具体适用船籍国、签约地国、合同所用文字国等法律。


如果租船合同的履行不可避免地要违背法律,则该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若签订合同后,因法律有了变化,使得履行合同成为非法,则该合同不属于违法合同,但该合同的执行应该终止,可以解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1) 租船合同条款分类。租船合同中所列的条款很多,其中有些条款在合同中起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则起着附属和次要作用。当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时,受害方所得到的补救是不一样的。根据英美合同法的原理, 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基本上可分为三类,如下所述:


(1) 条件条款。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如果中合同中未列入这些条款或虽被列入但未履行或一方擅自取消,就会使合同双方协议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是:①成文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之类的条款;②合同中明显指出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③判例中被视为条件的条款;④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景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⑤有些条款本身是保证条款,但合同明示将其作为条件条款则以条件条款处理。


(2) 保证条款。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对履行合同不生产决定性影响,即使合同的一方违背了这些条款,也不至于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 受害方只能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以此取消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保证条款的确定要视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意图及法院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决而定。


(3) 中间性条款。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它既不是条件,也不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这种条款时,受害方究竟是按违背条件条款处理,还是按违背了保证条款处理,要视违约程度和后果而定。


条件条款、保证条款或中间性条款是英美法中的概念,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权威著作对它们的含义做详细的规定,大都是通过一些判例或仲裁加以判断。为了尽可能不发生误解和纠纷,租船合同的条款要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意图,措辞要确切、严谨,并符合航运习惯。但由于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立场和利害关系不同,特别是有些事件的发生在洽租时难以预测到,因此,常有纠纷发生,处理时就要对租船条款进行了解释。租船合同条款的解释主要依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2) 租船合同条款法律效力。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程度来分,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可分为首要条款、印就条款、手写条款、更正条款、附加条款、补遗条款和追加条款等,当它们之间产生矛盾时,是需要以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来处理。


其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回条款;删除条款的法律效力要结合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而定。


当事人在谈判租船合同时,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正确陈述各种有关事实,如果陈述与事实不符,即为错误陈述,简称误述。


各国对误述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英国普通法,从形式上分为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和构成合同条款的误述。前者并不在合同的正式文本中体现出来,仅在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或口头上体现;而后者则在合同中体现。现在英国法认为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尽管不在合同的正式文本中体现出来,也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附属承诺,因而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包括欺诈性误述、疏忽性误述和无过错性误述,由于误述的法律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欺诈性误述是指明知与事实不符而故意做出错误的说明,或者对于自己根本不相信的事实仍做出如此说明,或者明知所做出的说明会误导对方而仍然如此做出的陈述。对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就因此产生的损害提出赔偿。疏忽性误述是指明知自己所做出的说明是错误的,但相信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者相信损害能够避免。对此,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由仲裁员或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在考虑误述的内容、误述可能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如果解除合同将给船舶所有人带来的损害等诸多因素后做出决定。但不论能否解除合同,承租人均可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性误述是指做出误述的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能否解除合同与疏忽性误述的后果一致。


而根据美国法律,有关船舶的误述,除承租人在决定是否租用船舶时所依据的陈述外,如果有错误,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是船东对船舶的误述促使承租人订立合同,且这种误述破坏或严重妨碍了承租人租用船舶所要达到的目的,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口头的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误述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构成合同条款的误述,只能依据《民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