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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船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程租船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由于租船方式有期租和程租之分,所以,租船合同也就有期租船合同和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合同两大类。现在租船市场上所用的租船合同都是事先印好的现成格式,供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使用。租船合同格式种类很多,期租有数种,程租则有数十种之多。比较常用的是“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简称“金康”(GENCON),它是由“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协会”(The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于 1922 年制定,后经 1939 年、1950 年、1976 年三次修改。程租合同种类繁多,也各有其特点,使用时均需作一定的增删。现将程租合同条款中的基本概念简要介绍如下:


1) 合同的当事人。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根据租船合同有权起诉或被诉的人,也就是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的人或者是被索赔的对象。租船合同通常是把船东和租船人各作为一方成为当事人。在租船市场上,一般都是由代理人受船东或租船人委托出面签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委托人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除非代理方没有公开委托人的身份,则代理人要履行合同负责。


2) 船名与船旗。

(1) 船名是租船合同的重要条件。如果合同中已订明船名,则船东不得要求租方接受其他的船舶。但如合同中原来就有可用代替船的规定,则将被允许用代替船履行合同。


(2) 船旗也是租船合同的重要条件。船旗涉及租船的国别政策,在战时更显得特别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船舶与货物的安全。世界上有许多“方便旗帜”船, 它们在技术管理上比较放松,船舶技术性能差,这种船对租船人来说,则意味着用这种船载货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租船时要谨慎选用以保安全。


3) 货物。程租合同都具体规定承运的货类、货名和包装形态。如果是轻泡货物,还要规定货物的积载系数。不同性质的货物,为了安全运送,在船舶结构和设备上有不同的要求。货物的包装与装卸效率有密切的关系。货价的高低又与船东的责任有连带关系。所以,船东对货名、货类和包装都非常关心。而租船人有责任按约定的货物供货装船,否则船方有权拒绝或判定为违反合同。如果租船人需要从几种货中选装其中的某一种或几种,可洽订“货物选择权”条款,例如货名订为:小麦及/或大豆及/或高粱,这样租船人就有选装三种货的自由,比较灵活方便。


关于装载货物的数量,有不同的规定方法,有的规定具体的数量,有的规定最高和最低装运的数量,有的则规定具体的数量并注明可伸缩的百分数(如可伸缩10%),由船长在装船前确定。船长一般应根据本航次中燃料、物料、淡水及其他供应品的消耗量,扣除船舶常数,宣布一个确切的装载货物重量,即所谓“宜载”,但宣布的装载货物重量必须在上述伸缩的范围之内。


除了具体的数量外,租船合同还规定船舶要装满足额的货物,即所谓“满载货物”。这意味着船方不能装载超过本航次所需正常数量以外的燃料,以保证租方有权充分利用船舶的利益,而租方则有义务装足船方提供的船舶实际载货能力, 否则要付给船方“空舱费”,即短装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如果装泡货,通常租船合同只订船舶的载货能力,而船方必须对此予以保证。


4) 装卸港口。装卸港口最简单的订法是把装卸港的数目和港口的名称订在合同中,但比较灵活的订法是只订装卸区,如中国或上海/大连区,由租方任选其中一或两个港口。用此订法,船方通常都要求租方指定的港口必须是安全的港口。所谓“安全港口”,如按照英国法院的解释是:如果特定的船舶,在有关的时间内, 在不发生异常事件的情况下,能够到达、使用,并从其返回而不致遇到良好的航行和技术所不能避免的危险。


在指定的装卸港口之后,所有的租船合同格式都加上“或该港附近可以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地点”的条款,这就是“就近条款”。这条款对租方是不利的, 因船方如认为租方指定的港口不安全,就可将船开到另一个附近安全地点装卸货物,所以在租方立场上,应尽量争取取消这一条款。

程租合同中除规定港口外,还规定每个港口的泊位数目,通常海港是 1~2个泊位,而且租方指定的泊位也必须是安全的。


5) 受载日和解约日。受载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解约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从受载日到解约日称为船舶受载期。在此期间内,船舶必须准备好装货,租方则必须按时装货。受载期的长短一般受航程长短的影响,航程短,受载期短些,航程长,受载期就长些。一般可从 7 天到 1 个月。租方为了便于备货,对长的受载期则要求到一定时候再缩短为 7~15 天。如船舶脱期,租船人有权选择保留合同或取消合同。如果脱期是由于船东的疏忽或有意造成,则租方不仅有权解约,也有权向船东提出损害赔偿。


6) 运费。运费是对船舶运输货物支付的报酬,也可说,是对船舶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报酬。运费的高低取决于下列各种因素:


(1) 租船市场运费水平。

(2) 所装货物的价格和装货所需的设备。货价高的、运输困难的(如长大件), 或需要特殊设备的,运费就高些。

(3) 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和装卸率的高低。计算装卸时间对船东有利的运费较低,装卸率低的运费就较高些。

(4) 装卸费用的负担。船东负担装卸费的,运费就高些,租船方负担装卸费用的,运费就低些。

(5) 运费支付的时间。运费预付的,运费就低些,运费到达目的港再付的, 运费就高些。

(6) 港口费用的高低。港口费用高的,运费也高;反之,则较低。

(7) 船舶经纪人的佣金高低。佣金高的,运费也高;反之,就低。


运费表现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运费率,即按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计算。另一种是整船包价,通常用于装轻泡货物。定一笔整船运费,船东保证船舶能提供的载货重量和容积,不管租方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付。


按运费率计算运费,首先要确定按什么货量来计算,是按货物装船时的重量, 还是按货物卸船时的重量,由于货物的特性,途中自然损耗、装卸条件等的影响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订明以哪一种重量为依据。装船重量即提单货量, 又有毛提单货量和净提单货量之分。


卸船货量如需衡量后确定,则衡量费和迟延时间,损失一般应由租船人或收货人负担。


支付运费有预付或到付之分。预付有全部预付的,也有部分预付的。到付是船到目的港后支付,有开始卸货前付的,也有边卸边付的,也有卸完货物后支付的。总之,无论预付或到付,均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办理。特别值得强调的,合同规定的运费应付时间是指船东收到运费的日期,而不是租方付出日期。


7) 装卸费用的划分。装卸费用的划分方法也必须在合同内订明,一般有下列几种做法:

(1) 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berth terms),又可称为“班轮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费用划分界限一般是船边,多用于包装货或木材。

(2)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in and out,F.I.O.)条件。散货装船多采用这一条件。采用这一条件时,在合同中还要明确理舱费(包装货)和平舱费(散装货)由谁负担。一般都规定由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条件(free in and out, stowed,triremed,F.I.O.S.T)。

(3)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条件。

(4) 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条件。

必须注意,即使是订明 F.I.O.条件,虽船方不负担装卸费,但对货物的安全积载仍要负责。


8) 许可的装卸时间。装卸时间的长短,对程租船的船东是利害相关的。装卸快,就可节省船期,但这又非船东所能控制,因此,租船时船东就要求在租船合同中规定租方须在多少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这规定的时间,就叫做许可的装卸时间。如果超过许可时间,租方须受罚,提前完成装卸则受奖。许可的装卸时间, 简称许可时间。


(1) 许可时间的规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连续日(或时):指时钟连续走过24 小时就算一个连续日,其中没有任何扣除(连续时的含义同此)。连续日通常用于矿石、石油等少数几种租船合同中。②工作日:指按照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③好天气工作日:含义与前述工作日相同,但工作日如遇上不能装卸的坏天气时,则不予计算。④天气许可工作日:与上述好天气工作日不同,如租方认为某日天气不许可进行装卸,就得提出证据证明是天气不许可的原因而不是其他原因(如货未备妥等),否则仍要计算工作日。而好天气工作日只要天气不好,即可扣除,而不论有无其他原因。⑤连续 24 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这种条款和好天气工作日一样,但明确了在好天气工作日内时钟连续走24 小时算 1 个工作日,这种条款用得比较普遍。


许可时间有两种表示方法:—种是规定为若干日或时,另一种是规定每天的装卸率,即规定每天装卸的最低数量。前者多用于装卸效率较高的航线,后者多用于装卸率很低的货运航线。


(2) 租船合同中除规定许可时间外,还要规定如何扣除一部分许可时间的情况。如: ①工作日通常还要订明星期日、假日除外。②星期六午后或假日前一天 午后至星期一 8 时或假日后工作日 8 时以前不算装卸时间的规定。③在除外的时间,星期日、假日如果实际上进行作业,其时间是否要计算须事先规定。通常有两种订法:一种是“星期日、假日除外,除非使用”,也就是不用不算,用了还是要计算的。另—种是“星期日、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也就是无论是否使用, 均不作装卸时间计算。


(3) 许可时间开始计算以前,如果实际上已经作业,时间如何计算的规定, 通常只计算一半,这对船、租双方都有利可得。许可装货和卸货时间通常是分别计算的,但也有约定装卸时间合并计算的,这对租方是有利的。因为通常租方所可能支付的滞期费比他可能得到的速遣费为高。


9) 滞期费和速遣费。在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①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许可时间截止后到实际装卸完毕时的时间,称为船舶滞期。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损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计算滞期时间,如租船合同无相反的规定,都遵照“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的原则来处理。这就是说,在船舶滞期这段时间内,原来按合同规定可扣除的时间,如星期日、节假日等,也不再扣除,仍作滞期时间处理。


②如果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给船方节约了船期,船方为了鼓励,对所节省的许可时间给租船人—定的金额作为报酬,此项报酬,称为速遣费。在租船业务中,一般规定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计算速遣费时对节省的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把到截止日期为止的许可时间减去实际完成装卸的时间,即为节省的全部时间。另一种是在节省的全部时间中减去其中星期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剩下的时间叫做节省的工作时间。此外,有滞期费规定的合同,不一定都有速遣费的规定。如油轮租船,轿车租船合同等则仅有滞期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