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汇票在融资中的运用
国际结算:汇票在融资中的运用
最初汇票主要用于转移资金,仅仅属于支付工具,随着汇票在经济贸易中使用范围的扩大和使用频率的增多,其信用工具的作用凸显出来,主要通过贴现和融通实现其资金的融通。
(一) 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
因为银行信用的可靠性,所以通常用于贴现的汇票一般为银行承兑汇票,而由工商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除非承兑人享有一流资信,否则很难进入贴现市场,即使贴现,其贴现率也会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
持票人通过贴现提前获得现款的融资与普通的银行贷款区别如下。
(1) 信用关系的当事人不同。银行贷款的当事人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而贴现的当事人是贴入的银行、贴现人以及票据各当事人。所贴现的票据没有获得偿付时,贴现人及票据各当事人均为债务人,因此,对融资银行来说,贴现比贷款更安全。
(2) 信用期限不同。一般贷款期限可以长达1年或数年,而贴现的期限绝大多数不超过6个月,可见,贴现业务能更好地体现融资银行的流动性。
(3) 收付利息的时间不同。普通贷款的利息在贷款期末一次性收付或在期内分期收付,都是先贷后收息,而贴现中银行预先扣除贴现利息。可见贴现业务的盈利性更高。
(二) 融通
融通(Accommodation)是指一人为了帮助另一人获得资金融通,以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身份在汇票上签字,使后者能以持票人身份将汇票转让而筹集资金。
签字提供帮助之人称为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接受帮助之人称为被融通人(Accommodated Party)。融通人签字的目的是将自己的良好资信出借给被融通人以帮助其获得融资,但是作为汇票签字的当事人,融通人必须对后手中的对价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融通人对上述持票人清偿了票据,可向被融通人及其前手追索。
英美票据法中明文规定汇票的融通可以出现于出票、承兑或背书等行为中,但只有融通人以承兑人身份签字的汇票才称为融通汇票,其特点如下。
(1) 融通人通常是银行,尤其是专营此业务的票据承兑所(Accepting House)或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赚取承兑手续费,不垫付资金,但汇票经其承兑后信用等级提高,可以在货币市场上贴现。
(2) 被融通人在出票与承兑时并未支付对价给融通人,故不能要求其对自己承担票据责任,相反,被融通人必须在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交付给融通人以备到期支付。
(3) 如果被融通人没有将足额资金提前交给融通人,后者将拒付汇票。届时贴入汇票的银行将向被融通人追索,在其清偿后汇票即告解除。如果被融通人未能清偿票款,贴入汇票的银行可以强制融通人支付,因其为承兑人,必须按汇票文义承担责任。
为了规避被融通人违约的风险,融通人事先都与其达成融通协议,协议可以是跟单信用证方式,即银行保证凭合格单据承兑汇票,并取得押金及货运单据的物权保障;也可以是承兑信用额度方式,即规定额度有效期、承兑总金额、每张融通汇票的限额、担保品等,对于额度内的融通汇票银行将自动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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