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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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竞争法及执法】相关规定:
(1)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冰岛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其竞争法律制度与欧盟基本一致。冰岛《竞争法》(No.44/2005)于2005年7月1日实施,替代了1993年的相关立法,目标是通过阻止反竞争行为、消除市场进入壁垒来促进有效竞争、增进市场效率。法律规定冰岛竞争局为竞争法执法部门,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与相应执法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为: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冰岛境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克朗;
②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冰岛境内的年营业额超过2亿克朗。
(3)审查时限.初步审查时限为25个工作日。如果竞争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可将审查期限延长70个工作日。如竞争局需获得进一步信息,可将审查期限再延长20个工作日。
(4)简易程序。对于符合下列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可适用简易程序:
①不相关市场间经营者集中;
②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小于20%的横向并购;
③集中各方单独和合计市场份额均小于30%的纵向并购;
④建立对冰岛影响有限的全功能型合营企业;
⑤对经营者由联合控制转为单独控制。
竞争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案件是否转入正常程序。
(5)审查决定。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局可决定禁止或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竞争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公布4周内上诉至竞争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应在6周内做出裁决。
(6)执法机构。冰岛竞争局隶属于产业和创新部,是冰岛政府负责竞争法执法的部门,目标是促进商业领域有效竞争。该局具体职责包括并购控制、反卡特尔、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督公共部门不得采取限制竞争措施以及指导相关监管机构促进竞争,监测市场竞争状况和调查企业间隶属关系等。该局设董事会,包括3名成员,均由产业和创新部长任命,任期4年。董事会负责确定竞争局重点工作并监督其运行,重大案件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除董事会外,竞争局共有25名工作人员,其中局长1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该局日常工作。副局长2名,首席经济学家1名,负责协助局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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