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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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对于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没有特殊规定,外国人与德国人享受同等待遇。
对农地产权交易实行特殊管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农地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农地细碎化,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民手中,防止农业滑坡。自1918年以来,德国就对农地自由交易实行控制,并延续至今。《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应经地方农业局许可,对可能导致土地分散经营或者细碎、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严重背离、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让。
加强对农地租赁管理。为防止改变农地用途,实现农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地租赁管理,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198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实施了《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规定农地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租赁期限为12-18年,地租要符合国家规定,并由农业部门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租金是否适当、股东或者合伙人是否变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转租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租赁合同作出调整。如果承租人2个季度未付租金,或者未经批准转租、改变用途,则要求当事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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