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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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 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依据2005年5月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 条例,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如果海运 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空 运情况下需在抵港4小时前预先通知。报关概要须由欧盟进口商和商品运 输商以电子形式呈交,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呈交。
原则上,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期间可免缴关税、增值 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如处于荷兰海关监管下运输,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 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可以为进口商节省现金流。此外,荷兰海关还 出台了针对进出口货物加工的相关支持政策,如原料或半成品进入欧盟境 内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可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退税(IPR);海 关监管下的商品出口到非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外进行加工、修理后并再次 进入欧盟,可申请关税减免或零关税(OPR);进口产品如申请在海关监 管下进行加工(PCC),可暂时免缴进口关税,之后按制成品税率缴纳关 税,该政策对制药、医疗和信息通讯等行业尤其有益,通常其原料(或零 部件)进口关税较高,而制成品的关税较低或免征关税。在关税方面,荷 兰受欧盟统一关税规定的管辖,并服从欧盟的各种贸易安排。
关于各类产品进口关税,请查阅欧盟TARIC数据库: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
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 真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
(AEO),在欧盟各国皆可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在报关、 缴纳进口税等手续完成且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标准情况 下,商品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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