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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工作证的许可制度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捷克《外国人居留法》和《就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其他所有第三国公民来捷克工作和就业必须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 来自第三国的外国人到捷克工作和就业,必须先向捷克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克驻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一般为以就业为目的的 90 天以上签证),只有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才可在捷克工作。担任公司股东、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职务,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克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协议派员工到捷克短期工作的,也需要办理工作许可,但无须进行公示,直接到劳动局办理即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一经签发不得转让。工作许可按具体工作时限签发,最长为两年,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晚必须在现有工作许可到期前 30 天提交到当地劳动局),每次延期最多两年。工作许可所载信息(如雇主名称、工作类型和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如果工作许可持有人的就业合同或雇佣合同提前终止,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也自动到期。如果雇主非法雇用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会受到最高达 200 万克朗的罚款,雇员也会被处以最高 1 万克朗的罚款,并被吊销居留许可。如果外国人提前结束工作,或被雇主解雇,或者自行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在 10 天内书面通知劳动局,否则雇主会受到最高达 50 万克朗的罚款。拥有个体营业执照的外国人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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