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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PPP方式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PPP方式】《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加第四章“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通过签订合营合同而开展投资活动”,对PPP方式从概念、参与方、法律依据、实施原则、特殊规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2017年6月,立陶宛对《投资法》中PPP项目内容进行修订, 加强了对PPP项目的审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营主体有权参与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修缮、翻建、管理、使用和运营等相关活动,新建或转让国有资产、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下列领域的公共服务:运输、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文化、旅游、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以及法律允许并与政府主体职能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一般PPP项目由政府或地方政府审核, 5800万欧元以上项目由议会审核。 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规定:私营主体为政府部门所执行的业务活动、特点、承揽工程和(或)提供服务的金额;投资来源和协议投资额;合同期限和延期条款(如双方约定); 合同中所述工程的竣工期限及展期条件,提供服务的起始期及其展期条件 (如双方约定);政府主体为保障服务提供和(或)工程实施不中断,(在个体集合负责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上述个体集合中的某人临时性不 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可临时性雇佣和(或)向第三方转让私营主体所承担 的某些义务,针对该种情况的详情及条件;为保证履约,合同双方依据政 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行使各自权力的规定;私营主体履行义务的 保障方式;针对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或新 建资产,私营主体须签订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果私营主体为履行合同义务 而引入第三方,则私营主体必须履行第三方法人义务的责任;合同双方对 资产的权力,即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的管 理和使用条件,以及私营主体新建资产转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转让条 件;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述资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 数量(适用性)要求;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双方 责任相关风险的划分;合同双方结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条件;合同双方因未 履行必要合同条款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政府主体监督私营主体履约情况的 权力、履约情况的评估协议,以及信息提供的程序;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预见事件的协调机制;合同变更(如竞标条款中规定此可能性)以及 合同终止的条件;争议协调机制。 迄今未有中资企业在立陶宛开展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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