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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立陶宛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根据立陶宛森林法,森林所有者可以是国家、自然人和法人,或本身无法人地位,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规定程序已收购林权的外国组织。而森林经营者包括:森林所有者;国有林业企业; 国家储备局;国家公园的管理部门;依据旨在完善公共职能的相关法律而确立的程序,根据政府决议,受托管理国有林地的地方和国有企业和组织; 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或本身无法人地位,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规定程序已收购私有林地管理权的外国组织。 林地管理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预防森林火灾、预防病虫害及其他不 利因素影响,保障被伐林地的及时且恰当的林木补种,合理管理和利用森 林资源,保持土壤生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林地管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 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地木材分配和销售规则。在林地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包括延期在内),木材经营者进行伐木作业并移走林木生产。经由木材经营者提交申请,上述作业期限可延长6个月。待期限(包括延期在内) 结束后,林木和剩余原林木无偿归属林地管理者所有。无照乱砍乱伐行为, 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林地管理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费用,开展护林以及林地采伐后 的造林绿化工作。在伐木区和过火区,绿化造林工作不得晚于3年;对于 弃耕地和自然生长荒地,绿化造林工作不得晚于2年;对于非法采伐作业 区,绿化补种工作不得晚于1年。绿化造林标准由立陶宛环境部制定。 在补种或自然生长的人工林成林前,林地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维护保护(弃耕地或自然生长的落叶林需6年,针叶和落叶阔叶林需8年)。如私有林地在5年内仍未造林,则由立陶宛环境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补种工作, 而费用由林地所有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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