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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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立陶宛经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下列经济活动需进行 环境影响评估: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现有建筑重建项目、新技术投产或现 有技术或生产方式升级或改变、产品型号改变、产品产量或类别改变、地 址及自然资源勘探活动以及土地、森林及水资源调查活动。2017年对环境 影响评估程序进行了修改,缩短了环境评估流程,环境影响评估抽样数量 也有所减少。
其中,大型农业和水产养殖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采掘和加工行业;热电站、核电站及其他能源行业;钢铁冶炼及加工业;石棉开采等建材行业;化工及石化行业;森工及造纸业;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油气管道建设;水利工程、污水和废物处理等大型项目属于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范畴(清单详见该法附件1)。而规模相对小的项目,食品、 纺织、皮革加工、纤维板制造业、橡胶加工、休闲旅游业,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经济活动、则归入选择性环境影响评估范围(详见该法附件2)。
立陶宛环境影响评估的主管部门是环境部,其他参与部门还包括卫生、消防、文化保护、经济和农业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等部门。立陶宛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包括:提交环评申请,初审(最多20个工作日),确定评 估范围(10个工作日),环评及报告准备(4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复核(2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所需时间为:须进行初审 的项目51个工作日,无须初审的项目31个工作日。
申请环境影响评估可联系立陶宛环境部污染防控司环境影响评估处, 电话00370-5-266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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