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对当地金融业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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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金融业务活动由葡萄牙央行(Banco de Portugal)监管。葡萄牙的金融部门不仅要遵守葡萄牙央行的规定,还要符合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的相关要求。
葡萄牙银行体系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92年12月31日第298/92号法令,以及经修订的1998年1月31日第5/98号法律。
希望在葡萄牙建立新的信贷机构或金融公司的投资者,必须得到葡萄牙央行(欧盟企业)或财政部(非欧盟企业)的批准。拟在葡萄牙设立代理机构的非欧盟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特别的存款和财务担保,而且要先获得财政部批准的,从事此类活动至少5年的授权。
如果是并购当地金融企业,不仅要得到葡萄牙竞争管理局根据“竞争法”审查批准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获得或增持银行股份至10%、 20%、33%或50%时,必须通知葡萄牙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见第298/92号法令,2019年3月13日)。此外,收购方在每家银行不得超过25%的投票权,而且须持股3年以上(通过风险资本基金,须持有5年以上)。
葡萄牙保险系统须遵从第94-B/98号法令规定,该法令确立了从事和开展保险和再保险活动的法律框架和要求。同时,还须遵从葡萄牙保险和养老基金监管局(ASF)发布的通知、指示和通告。
根据2019年1月16日第7/2019号法规规定,在获得或增持保险公司股份至10%、20%、33%或50%时,必须通知监管机构。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合并不能保证对保险公司的审慎管理,可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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