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对外汇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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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65条1B款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出于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的合理理由采取资本保护性措施”,但条约第65条 3款规定,采取的措施“不得对资本的自由流动和支付构成任意性歧视或隐性限制。”2013年,塞浦路斯遭受严重的银行业危机,成为首个采取冻结银行存款、实施严格资本管制的欧元区国家。2013年3月27日,塞浦路斯央行公布临时资本管制方案,包括储户提取现金的每日限额为300欧元;禁止支票取现;超过5000欧元的转账汇款需要获得该国央行批准;海外信用卡交易设定5000欧元的上限;向国外汇款超过5万欧元需政府监管机构批准等。2015年4月,塞浦路斯政府宣布完全解除资本管制,银行业处于稳步恢复期。目前,塞浦路斯重新实现资本自由兑换和转让,但银行对大额资金流动仍保持一定警惕。2019年2月,塞浦路斯央行发布了第五版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信贷机构指导文件。根据该指导文件要求,所有进出欧盟国家的旅客,随身携带的现金和有价证券总值不得超过1万欧元,在银行现金存款或取款每次不得超过1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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