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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地区鼓励政策

来源: 飞啊网整理
2023-03-28
【地区鼓励政策】斯洛伐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资助法》,其适用范围是特定地区,旨在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和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向欠发达地区提供引资和创造新就业岗位支持。2009年和2011年,斯洛伐克政府先后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最新的《国家资助法》自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 (1)资助比例 资助比例是根据当地失业率水平决定的。根据欧盟要求,自2014年7月起,斯洛伐克将国内可享受补贴地区最高补贴比例从50%降至35%。调整后的资助比例分别为认定投资支出的35%(A区,失业率高于平均失业率35%以上)、35%(B区,失业率高于平均失业率)和25%(C区,失业率低于平均失业率)。 对于中型企业,最高补贴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于小型企业,最高补贴比例可提高20个百分点。大型投资项目的补贴比例按地区补贴上限进行调整。对于超过5000万欧元(含)以上的大型投资项目,合格费用低于5000万欧元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100%;合格费用在5000万至1亿欧元之间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50%;合格费用超过 1亿欧元的部分,补贴上限为地区补贴比例的34%。 (2)认定投资支出 认定投资支出包括:购买土地、厂房建筑、技术和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许可、高新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其比例可以达到有形资产的 50%;新工作岗位两年的工资,包括全部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于已享受国家鼓励措施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不能计算在认定投资支出中。无论申请何种形式的资助措施,其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认定投资支出的50%,不含对新的就业岗位培训员工的费用。其中,技术和机械设备必须是近3年内生产的。 (3)投资资助项目分类 投资资助法根据项目内容和享受资助措施的条件,将投资项目分为4类:工业生产、技术中心、战略服务中心和旅游。 (4)申请享受投资资助的条件 工业生产:建立新设施,为了实施新生产项目而对原有设施进行升级,对现有设施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并购濒于破产的企业;8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该投资企业;用于购买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至少占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60%;根据项目特点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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