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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填写数字序号,如"0.无品牌",即填写"0")
0.“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1.“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2.“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3.“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4.“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如果不清楚,及时联系公司资深领导确认。举个例子,中外合资产品出口时“品牌类型”通常会有一方为品牌持有人,其将品牌作为投资的一部分,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转让的情况,比如北京奔驰汽车,奔驰品牌持有人还是德国方面,那么就应当填报“境外品牌”。再比如,某外国知名品牌的中国分公司,就不能算作“境内自主品牌”,而是“境外品牌(其他)”。
假设罗蒙服装公司为日立电梯生产一匹印有日立品牌的工作服,这时在一件服装上就会同时存在“罗蒙”和“日立”两个品牌,在填报时应当按照服装生产企业的品牌“罗蒙”填报。至于“日立”这个品牌仅关乎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否在海关总署已有知识产权备案都不重要。
申报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项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要素的“品牌”无关,不要填错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