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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您了解吗?
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是指根据拟装货物的性质,对集装箱的清洁卫生及冷藏效能等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八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二、规章标准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原国质检检〔2004〕497号)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规程》(SN/T1102-2002)
《出口商品运载工具安全卫生适载鉴定规程 第1部分:干货集装箱鉴定》(SN/T0981.1-2012)
《出口商品运载工具安全卫生适载鉴定规程 第2部分:冷藏集装箱鉴定》(SN/T0981.2-2012)
三、工作程序
(一)场站预检
适载检验可由经培训的集装箱场站工作人员进行适载性能预先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海关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二)场站申报
集装箱场站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第三方软件,将预检合格的集装箱向海关申报。
(三)海关检验
1.对已经过预检的集装箱,海关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2.检验内容
a.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箱体是否贴有危险品标记;
b.查看位于集装箱箱门上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核查其中标注的集装箱第一次及以后各次维修检验日期。拟装货物的集装箱应处在最后一次检验的有效期内。若该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其附近标有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标记,则可认为其处在检验有效期内;
c.开闭箱门,检查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及箱门开关良好;
d.检查集装箱内有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凸起物、挂钩、铁钉等;
e.用透光试验等方法检查集装箱风雨密情况是否良好;
f.用白布、白手套擦拭等方法检查集装箱内清洁卫生情况,箱内各部位是否清洁、无虫害、无鼠害等;
g.检查集装箱内壁和底板是否干燥;
h.微开箱门,以嗅觉等方式检验箱内流向箱外的气流,并进入箱内检验有无异味;
i.冷藏集装箱除以上各项检验外,还应检查集装箱内隔热设备是否完好,进风口、回风口、风道是否通畅,通电检验制冷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检测温度是否能达到拟装货物要求;
j.罐式集装箱还要核查前一次所装货物是否为有毒、有害货物。
(四)合格判定
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适载检验合格:
a.集装箱箱体完整,无漏洞、裂缝、明显变形、危、毒、害品的标记等;
b.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c.集装箱内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条件或异常情况;
d.集装箱箱内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活虫害、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e.冷藏集装箱隔热设备、冷藏效能良好,箱内温度能达到和保持运输契约和贸易合同规定的要求,并能保护拟装货物的品质;
f.罐式集装箱前一次未装运有毒、有害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集装箱,须经整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重新检验判定。
(五)结果登记
对判定检验合格的集装箱,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
四、出口核查
在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等货物申领电子底账数据号时,海关须根据HS编码判定其所用集装箱是否需适载性检验,对需进行适载性检验的集装箱须具有检验合格电子信息,海关予以核销。对无集装箱检验合格电子信息的,其出口货物不予签发电子底账数据号。
五、海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