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权货物被海关查扣后,
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会放行吗?
根据国务院令57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令第57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2、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3、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公告 (公告〔2006〕0031)
4、海关总署2011年第1号关于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保函格式的公告 (公告〔20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