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法规依据】
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一、定义
军品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依法对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范围内的军品及纳入军品管理的货物出口实施监督管理而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军品出口许可证”暂未设监管证件代码。(这就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单纯从HS编码根本无法判断哪些货物出口是需要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对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范围的军品实施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包括轻武器,火炮及其他发射装置,弹药、地雷、水雷、炸弹、反坦克导弹及其他爆炸装置,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军用舰船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火箭、导弹、军用卫星及其辅助设备,军用电子产品及火控、测距、光学、制导与控制装置,火炸药、推进剂、燃烧剂及相关化合物,军事训练设备,核、生、化武器防护装备与设备,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其他产品共十四大类。
三、管理规定
第一,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必须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方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加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品出口许可证专用章”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第三,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称为军品贸易公司。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第四,出口军需品及后勤装备,纳入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渠道,由总后勤部所属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凡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出口的军需品及后勤装备,无论其最终用户是否为国外武装力量,海关均验核“军品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五,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第六,对彩弹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管理范围。禁止开展彩弹发射器(彩弹枪)加工贸易。
第七,为出口生产的猎枪弹具因故不能出口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八,警用装备的贸易性出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但对外经济援助项下的警用装备出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海关应按照经济援助项下物资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免于验核“军品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五款对军品作出了明确界定。在中国现行法规体系中,原国防科工委以及解放军总装备部于2002年发布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按照武器装备的常规分类方法将军品分为十四类,构成了以武器定义、武器种类、武器主要系统或部件以及与武器装备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军品出口专营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2002年修订的《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亦对军品贸易公司作出了规定,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军贸公司包括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天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中国京安进出口总公司。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我国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许可环节包括出口项目审批、出口合同审批和出口许可证。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合同审批后在产品出口环节前,军贸企业应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军品时交验军品出口许可证。
在军品出口运输及其他问题上,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除此之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对军品境外展览以及用于武装力量海外运用、对外军事交流、军事援助等的军品出口,也做出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了特殊出口实务中没有明确参照依据导致的监管缺失。
典型案例:
NO.1 摩托车头盔涉及军品许可证
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的报关单下申报出口一批摩托车头盔,申报数量200个,申报总价3000美元,申报规格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2017年12月8日,当事人在编号为*******的报关单下申报出口一批摩托车头盔,申报数量115个,申报总价共计1725美元,申报规格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确认该批货物与警用防暴头盔在性能、材质等方面基本一致,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项下军品,涉军品出口许可证。经X海关监控查验科确认,该摩托车头盔的申报规格应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警用”。经计核,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3.122767万元。以上事实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NO.2 军刀、迷彩服、金属手铐涉及军品许可证
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对义乌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帐篷、帽子、手套等商品进行查验时,发现有军刀、迷彩服、金属手铐等疑似军用物品未申报。
经相关部门鉴定,其中200副手铐为军品,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方可报关出口。
NO.3 出口一批带迷彩条纹套装及短筒靴涉及军品许可证
NO.4 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涉及军品许可证
2021年12月15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石家庄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项下背包490个、男士马甲3030件、工具包6250个,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4202920000、6211339000、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均无监管证件)。经查,这批货物为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而该公司按照普通货物出口,并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针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的行为,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该公司科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整。
NO.5 信号肩灯、手电筒涉及军品许可证
当事人委托******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货物共8项,其中第一项、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信号肩灯、手电筒,申报数量分别为28624个、9438个,申报总价分别为36209.36美元、943.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512209000、8513101000。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上述信号肩灯、手电筒实际数量分别为40000个、3000个,实际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40000元、150000元,且出口均需提交相应的《军品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未提交相应的《军品出口许可证》,且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并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上述信号肩灯和手电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之军品和军品出口管理规定】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管制政策和产品属性,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审查批准手续。
重大军品出口立项、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重大军品出口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
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应当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或者科研生产单位参加国际性军品展览,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武装力量海外运用、对外军事交流、军事援助等的军品出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