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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物流】国际贸易装运条款有哪些

2023-05-23 11:28:17

      在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起运港和目的港、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以及装运通知、滞期、速遣等条款内容。

跨境贸易物流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或装运期限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于 2022年10月20日装运 (shipment on October20,2022)这种规定对于卖房有明显的不利,不能提前或延迟装运。或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如九月份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最后一种是规定最迟装运期限。如不能迟于某个具体的日期。
2.规定以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twithi30daysafteeceiptof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共识〕,或在以往的交易中已经确立了交易习惯。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
      (PotofShippi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
(PotofDestiatio)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PatialShipme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
      (ShipmetbyIstalLme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以上是国际贸易合同装运条款。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
C组术语和F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