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投保注意事项
货物投保注意事项
1. 投保人需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的投保书,经保险公司确认后 方能出单生效。
2. 投保人应在货物起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倒签保单一般不予接受。
3. 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如信用证要求过户,抬头名称或空白抬头,应注明于投保单。
4. 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 确定责任的混乱。
5. 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6. 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7.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 CIF 价加成 10%—20%计算。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无法得到全部赔付。
8. 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航次,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9. 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 X 经 X 至 X。
10. 承保险别:必须注明,投保人可选择既能符合实际需要,得到足够经济保障,又能节省保费支出的险种,同时为保证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必须按信用证(销售合同)中订明的条件,正确选择险别。
11. 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2. 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 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