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货物:信用证的审核规则
出口货物:信用证的审核规则
接受委托后,对代办出口手续所需要的一切单证都需要经过认真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准确、符合要求,凡发现单证有错、漏、不齐全或无效的,应及时通知货主补齐。
审核信用证在总的方面有:从政策方面的审核,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等等,主要由出口商进行。货运代理审核信用证主要进行专项审核,特别是对装运条款的审核。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交来的信用证和贸易合同复印件后,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 支付货币。信用证支付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同,如不一致,应按我国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表”折算成合同规定的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额时才能接受;否则,原则上应要开证人改正。
2) 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一般应与合同金额相符。信用证上金额总值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文字金额必须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应要求改正。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规定:在金额前有“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的,应解释为有 10%的增减幅度。该条 c 款又规定:“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装运,另如信用证规定单价而该单价并未减低,则支取金额可允许有 5%的减少幅度。”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因此,发票和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将被全部拒付。所以,如果合同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按溢装幅度增加或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信用证未有此规定的,装货时不能使用溢短装权利。
3) 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期,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信用证的到期还涉及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 21 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如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距装运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 2 天或 3 天,则应提前交运货物,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 以保证能在装运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最迟装运日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接管的最迟日 期。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通常就是装运日期。假如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日期,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同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交单地点在我国的,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限后 15 天,有时来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和交单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在实践中,称作“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用证到期日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足够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承兑支款手续。
4) 转运和分批装运。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信用证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定量装运,则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在海运情况下,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 只要提交的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单证明有关货物是装在集装箱、拖车及滚装船中装运的,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程运输,银行也将接受。
5)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大都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买方), 但也可能是对方的客户(实际买方或第二买方),因此,对其名称和地址均应仔细核对,防止错发错运。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合同的卖方。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同一客户与我国几个外贸企业同时往来,或我出口方同时向几个客户发运,特别是当某出口公司对外磋商订立合同,而由其他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交货时,就会发生信用证受益人与发货人名称不同的问题。对此,如信用证中规定“可转让”,就可通过转让解决,如未规定可以转让时,则应要求加列;否则,只能按信用证受益人名义发货、制单,向银行交单收款。
6) 付款期限。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迟于合同规定,必须要求改正。
7) 提单份数,是否要求随船带证,提单上要填的收货人名称和通知方。
8) 信用证要求出具的文件和证明:如产地证明、品质证、重量证(商检初验单和装箱单、 重量单、磅码单等)、商业发票、检疫证、熏蒸证明等;对 FOB 条款,还要有船名、船期等。
9) 如第一次从该口岸出口货物的货主,应同时携带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出口批文。
以上仅是审证的要点。在实际业务中,还应按照贸易合同条款逐条作详细审核,例如,对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保险金额、险别、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要求等均需审核,特别像装运港、目的港,是否指定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如离港证明书、航线证书、船长接受随船单证收据等。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视其要求是否合理或是否能办到等,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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