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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货报验

出口:备货报验

 

卖方应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但是实际业务中,货主出口货物如不在装运港所在地,代理人可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代办或协助卖方将货物集中到港口所在地。


凡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和合同规定须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或需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买卖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向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商检机构或被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并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以放行;否则,不能装运出口。在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提出申报,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证,发货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检验换证凭证和买卖合同等单证转港口货代,由港口货代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复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商检机构换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货、证齐全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


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托运出口。